应市场发展的需求,现调整我司平潭至台湾(台中、台北)散客票退票手续结算标准,具体如下:
一、旅客个人原因退票,不区分船舶、航线、票价及票类,退票手续费统一规定:
1、单程票退票费人民币100元(折合新台币500元)。
2、往返票退票费人民币200元(折合新台币1000元)。
3、往返票退其中一程船票,收取退票费人民币100元(折合新台币500元),已使用或者保留使用的一程船票须按常规单程票票价收取全额票款。
4、婴儿票不足退票费的按实际船票款扣除。
二、旅客非自愿退票(如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船舶原因停航),免收退票费。
三、以上退票手续费新标准适用于“福建海峡高速客滚航运有限公司”、“福建海峡高速客滚航运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”,及我公司授权销售船票的代理机构。
四、本次手续费调整自2016年8月1日开始执行。
福建海峡高速客滚航运有限公司
2016年06月14日